友邦安翔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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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提示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年龄在18-75周岁;被保险人必须在北京市工作或常住

保险利益
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以及在该航班机票上所载明的有效起飞时间前两小时内或该航班实际到达目的港后两小时内因遭遇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友邦附加安翔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医药补偿最高可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给付金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最高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险期间  1年

适用人群  适用于经常搭乘民用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主合同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4)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或以罪犯的身份处于在押途中;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注:以上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可致电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800-820-3588(免费/仅供固话) 或 400-882-3588(本地话费/手机及固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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