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保障常伴左右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一份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有89万人(平均每天近2500人)死于意外伤害,占死亡率的11%。
附表:2006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注1)
| 类别 | 发生数(起) | 死亡人数(人) | 受伤人数(人) | 损失折款 |
| 总计 | 378,781 | 89,455 | 431,139 | 148,956 |
| 汽车 | 230,364 | 55,992 | 256,514 | 127,771 |
| 摩托车 | 100,011 | 19,677 | 126,113 | 11,330 |
| 拖拉机 | 10,507 | 3,142 | 11,319 | 1,926 |
| 自行车 | 6,621 | 1,233 | 6,314 | 657 |
| 行人/乘车人 | 7,005 | 2,464 | 5,336 | 1,179 |
| 其他 | 201 | 78 | 169 | 59 |
注1:摘自《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7/indexch.htm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续保至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必须在北京市工作或常住
适用人群 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出行人士
保险期间 1年
定义
由如下三个计划组成
《友邦安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友邦安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条各项保险金对本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或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该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本条各项保险金对本附加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私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私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的余额。
二、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主合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私人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私人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一百元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一百元后给付余额。
简易核保规则
职业限制:下列职业不予承保:
采矿业;海上作业人员;桥梁工程人员;特种部队;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救难船员;潜水员;职业运动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交通及防暴警察;架空作业者;前线军人;酸类制造工;驯兽及饲养人员;森林业;受训新兵;石棉瓦操作工;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变压器操作工;拉线安装塔架工人;消防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水坝工程人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军校、警校学员;武打和特技演员;战地记者;烟囱清洁工;无固定职业者;从事非法职业者。
简易理赔规则
首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年续保成功,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保险金额增加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时不再递增。
缴费方式 年缴
未满期保险费 年缴保险费÷365×职业变更日至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
合同责任免除
《友邦安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8)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
采矿业/森林业/海上作业人员/受训新兵/桥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特种部队/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变压器操作工/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拉线安装塔架工人/救难船员/消防员/潜水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职业运动员/水坝工程人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军校、警校学员/交通及防暴警察/武打和特技演员/架空作业者/战地记者/前线军人/烟囱清洁工/酸类制造工/无固定职业者/驯兽及饲养人员;
(19)从事非法职业者。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注:以上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800-820-3588(固定电话)或400-882-3588(手机用户) 咨询。
| 保险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
| 保险金额 | ||||||
| 保险利益 | ||||||
| 意外伤害保险 | 200000 | 150000 | 100000 | 60000 | ||
| 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300000 | 225000 | 150000 | 90000 | ||
| 意外医药补偿 | 6000 | 5500 | 5000 | 4500 | ||
| 保险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
| 保险费 | 1202 | 925 | 648 | 425 | ||
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