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着眼未来,友邦陪伴您的孩子一同成长 
《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为您的孩子提供包含身故保险金、生存现金、增值红利、豁免保险费等保险利益,帮助您有效地积累资金以补充未来孩子的教育所需,也为孩子未来的事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风险提示: 
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主合同采用增值红利分配方式,该红利在主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保时只给付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1. 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该产品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并将以《红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客户每张保单的红利分配金额。

保单特色

18岁至21岁给付教育金,在约定给付期限内逐年递增 
专为儿童设计,帮助父母解决孩子未来的高等教育费用问题。
18岁、19岁、20岁、21岁每年都可领取生存现金,作为孩子的教育金,教育金在此期间内逐年递增,保证孩子的教育质量及生活品质。

多种付费期,灵活选择 
可以一次性付费,也可以付费3年、6年或10年,解除付费期长的压力。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 
保单红利可有效地充实保障并增加收益,帮助孩子生活得更加丰富多彩。

周全的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后顾无忧 
同类产品中最周全的豁免保险费保障。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状态及老年长期护理状态等多种情形下可豁免保险费,有备无患,保证孩子的教育金持续有效,父母的爱永伴孩子身边。

与多种附加险灵活组合,为孩子设计全面保障 
可以搭配多种儿童专属的附加保险产品,如重疾险、住院险、综合意外医疗险及补充教育金保险产品等,为孩子建立全面的保障。

注: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投保年龄、付费年限和保险期间 
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详见下表:

付费年限 投保年龄
一次性付费(简称趸缴) 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三岁
付费三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岁
付费六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岁
付费十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岁

主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投保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剩余付费年限-1”和“21-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或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已支付保险费;
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110%或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已支付保险费×110%;
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1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2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3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身故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投保人。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其他情形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除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情形之外,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本公司将按下列情形中的约定豁免主合同及该附加合同的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1、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3、疾病终末期状态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4、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

产品名称 / 保险利益 推荐计划 为您订制的计划
友邦金色年华II疾病保险(付费10年) 基本保险金额
1万元
 
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付费9年)
保险金额
相当于主合同的年付保险费
 
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每年付费)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每日住院给付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
-       手术费用补偿金
2万元
最高3,000元/次
20元/天
最高2,000元/次
 

重要提示:《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中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参见保险合同的条款。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主要保险利益 
客户张先生(30岁)为自己刚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的推荐计划,保险费每年4,435元,其中主合同保险费4,180元,付费10年;《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费75元,付费9年;《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被保险人18岁以前,年付保险费180元(无医保),需每年付费。

张先生的儿子在大学期间可以领取到逐年递增的生存现金用于补充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18岁可以领取1万元,19岁可以领取1.1万元,20岁可以领取1.2万元,21岁可以领取1.3万元。

张先生的儿子28岁主合同满期时,可以领取增值红利2.1万元(此为中档红利演示数字,如果以低档红利演示为例满期可以领取0.7万元,如果以高档红利演示为例满期可以领取3.8万元)。

如果在付费期内,一旦张先生不幸身故,或者发生全残、重大疾病,或者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或者年满六十岁后达到老年长期护理的给付条件,在上述情形持续期内,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保险费可豁免至付费期满。

图例演示

主合同保险利益演示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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