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
包含身故保险金、年金、满期金和现金红利等保险利益,让您在获得充分风险保障的同时,有效的积累资金以补充家庭所需,为未来的事业发展、退休养老等做好准备。
风险提示
该计划中的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主合同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产品基本特征
保单特色
短期缴费,逐年返还
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生存现金,生活无忧
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
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身故保障,全残豁免
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满期给付,安享晚年
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65岁、70岁、75岁及88岁都是指被保险人年满65岁、70岁、75岁及8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是指被保险人65岁、70岁、75岁及88岁生日。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该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如下列公式所示: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及《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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