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
未雨绸缪,全心守护
养老.年金.保障
年金主合同保险期限
年金主合同投保年龄
购买渠道
选择趸交、3年/6年/10年交,若被保险人生存,于第五至第十四个保险单周年日每年给付年金;
选择15年交,若被保险人生存,于第五至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每年给付年金;
年金给付金额等于该保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您与家庭中期财务规划提供稳定、高额的现金流。
两档保险期间15年、20年,到期被保险人生存,即可获得满期金,满期金为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年金和满期金可选择转入万能账户,持续累积增值,满足您的长期享老财富规划。
注:特色1和2对应产品组合中《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责任
《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的年金和满期金可选择转入《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账户,让资金稳健增值。万能账户在提供最低保证收益的同时(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2%),享受长期稳定增值,助您构建安全稳妥的享老财富保障体系。
您可根据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对《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的年金、满期金进行领取或者将年金和满期金转入《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账户,满足享老财富规划,并可按照享老需求享受灵活领取功能*,用以提升享老生活品质及补充健康费用支出。
《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万能账户领取灵活*,累计最高还可按《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当时现金价值的80%或《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进行保单借款,满足资金需求。
*注:*合同有效期内,可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且每次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将导致个人账户价值减少,可能对保险利益产生影响
如《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给付《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确保关爱得以延续。
《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两位被保险人,可共同享受保单利益。
*注:1、《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身故保险金:期交: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年金的差额;趸缴: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 趸缴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的差额
2、《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全残保险金:
意外全残(75岁以前):期交: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年金的差额)*120%。趸缴: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趸缴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的差额)*120%
意外全残(75岁及以后)及非意外全残:期交: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年金的差额;趸缴: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趸缴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3、《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4. 《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在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后,则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身故时间较晚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则本公司将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50%(百分之五十)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各自有效保险金额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每名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或万能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的两者之较大者。
友先生,35岁,外企管理层,收入优渥稳定,和同岁的友太太感情深厚,幸福美满,即将步入中年。友先生希望可以提前规划自己和友太太(35岁)的享老生活,因为其深知及早规划,可以获得更为从容的自在享老生活,同时使享老生活保有和现在的生活一样的品质。
经过精心挑选,友先生决定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同时增加《友邦自在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被保险人为自己与友太太两人,将该项保险产品计划作为家庭的长期享老财富账户。希望自己和友太太的享老生活自在、优渥有保障,友自在年金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15年,保险产品计划首年保费为102,220元,具体保障利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