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
未雨绸缪,全心守护
意外.医疗
保险期限
投保年龄
购买渠道
注: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七十六岁至八十五岁期间投保本合同的,需要满足如下两种情形之一:
(1)投保人重新投保本产品,并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交纳保险费。
(2)投保人已经投保本公司指定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首次投保本产品。
专人预约,方便快捷;
美年/爱康国宾优质体检服务机构广覆盖;
中老年人特色体检项目;
因意外导致骨折,根据骨折部位及严重程度按比例赔付,给付1500元~15000元;注1、2、3
不同骨的骨折可累计赔付,累计赔付总额最高可达3万元;
因意外导致骨折而住院,每日补偿100元,年度累计最高180日,无免赔天数,无单次天数限定;
诊断费、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都可报,无免赔额,最高累计赔付1万元; 注4
因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累计赔付总额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可选保额档次);注5
电话专人对接24小时服务;
协助代叫120救护车辆;
在线提供必要的急救指导;
提供120费用报销,限额1000元。
专人预约,个性化指导;
专家门诊预约协助;
医学背景的陪诊专员全程陪同就诊;
建立服务档案;
友邦专案经理一对一致电关怀;
由专业营养师和康复师制定个性化《骨折营养康复指导》报告。
注1:任何情况下,同一骨多次骨折,赔付以1次为限;
注2:同一意外导致的同一骨多处骨折,仅按照最高比例一项给付;
注3: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根据骨折部位及严重程度按比例赔付,具体赔付标准参照《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仅限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注5: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伤残比例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
注6:仅限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适用于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住院日额保险金、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三项责任);
注7:该保险产品计划是不保证续保产品,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注8:本保险产品计划当中,除附加险外,主险可单独购买,具体请咨询友邦人寿当地机构;
注9:老年体检服务、预约陪诊服务、24小时协助代叫120急救服务、骨折营养康复资讯服务四项健康管理服务包含于主险《友邦守护长青意外骨折医疗保险》。若未选择附加险《友邦附加守护长青意外伤害保险》,则不享受意外伤残保险金利益,但不影响四项健康管理服务的利益;
注10:若续保,每个保险期间内提供四项服务各一次,具体服务规则以服务手册约定为准;
注11:老年体检服务、24小时协助代叫120急救服务、预约陪诊服务由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并应同时参照相关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计划建议书以作全面理解,另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给付比例与给付条件的关系及等待期等重要事项,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内容均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若投保人及本公司同意续保,合同进入下一保险期间,续保保费按照续保时年龄计算,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合同是不保证续保产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经停售,本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投保人提供转保建议。
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仅定义“保险金额”,则以上“基本保险金额”栏中所显示的金额即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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