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
未雨绸缪,全心守护
我们会通过以下途径通知您需要支付续期保险费:发送手机短信、邮寄纸质信件、网上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因此请您留意本公司发出的短信与信函,获得保险合同续保的信息。如果您的手机或通讯地址有变化,请尽快更新以便收到我们的提醒。
您可以在宽限期内通过授权银行自动转账、登录我公司“友邦友享”App或使用银行借记卡刷卡支付保险费。
温馨提示:
1.若以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为确保转账成功,请您务必在保险费到期日前在您的授权账户上存有足够的金额。
2.如用银行借记卡刷卡方式支付保险费,您须持您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到公司指定网点办理。
3.您可在支付保险费后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我公司“友邦友享”App查询保险费进账情况。
我们将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进行处理。详细内容可参阅保险合同条款。
温馨提示:
“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为“减额付清”的,保险合同减额付清后您的保障利益将不同于正常支付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的保障利益。
如您因未及时支付续期保险费,而导致您的保险合同中止,您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合同效力恢复手续,经公司与您协商达成协议并根据公司的通知,支付效力恢复所需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您的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若您需办理合同效力恢复业务,须填写相关申请文件。如您以往有过就诊记录请一并提交相关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若经我公司审核后需要您进行体检,请按相关指引联系您的保险营销员预约体检。
如您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误或需更新,请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变更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变更:
1.通知您的保险营销员协助您办理变更
2.登录我公司“友邦友享”App进行自助变更
3.亲临公司柜面办理变更
温馨提示:
1.我们将按您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定期给您邮寄保险合同信息方面的信函。为保障您能及时获悉保险合同的各种相关信息,请您仔细、清晰填写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应包括:邮编及市、区、路、街、号、座、层、房等。
2.为维护您的权益并确保您能及时收到各类通知及讯息,请不要将您的营销保险员的通讯地址作为您的通讯地址。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您需要变更个人资料、保险项目等内容,请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变更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变更:
1.通知您的保险营销员协助您办理变更
2.登录我公司“友邦友享”App进行自助变更
3.亲临公司柜面办理变更
投保人犹豫期内合同撤销权:
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若您购买的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有权以任何理由将保险合同交回公司并申请撤销该保险合同,公司将返还该保险合同中的您所有已付保险费。但若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且选择在生效日后立即投资的,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您在犹豫期后提出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友邦我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条款处理。
请留意: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规定请参阅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单上的具体说明。如果您购买的产品未设有犹豫期则您不享有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一经生效,若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将按合同相关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条款处理。如果您是受领人,那么在申请上述款项给付时,请依保险合同条款所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也可或联络向您的保险营销员或直接致电友邦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您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我公司友邦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退还金额按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处理,如有不明确的地方,请向您的保险营销员或直接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若保险合同有未偿还的借款,则解除合同时须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温馨提醒:
1.解除合同申请将对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审慎考虑。
2.若您想先了解解除合同退还金额,可以联络您的保险营销员或直接致电友邦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3.另外,为防止我公司在您递交解除合同申请前仍按您的银行转账授权从您的授权账户中划转保险费,请您在正式递交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前先行递交终止使用授权账户的书面申请,以更好维护您的权益。
为方便您支付保险费和领取保险款项,我们提供银行自动转账业务,即从您授权的银行账户中划转保险费及给付保险款项,免去您亲自付款和取款的周折劳顿。
在办理银行自动转账业务时,请先区分您需办理的是自动转账取款授权还或是付款授权,并请仔细填写相应授权文件,按该授权文件的指引提供相关申请文件资料,如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联络您的保险营销员或直接致电友邦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出险后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递交理赔资料:
1.可以联系您的保险营销员由他帮助您完成申请及提交;
2.可以通过手机登录“友邦友享”App,在“我的理赔--我要理赔”中提交理赔申请;
3.可以携带您的有效证件及理赔资料亲临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递交。
我公司保险合同因产品不同存在一些差异,部分产品需要客户在发生事故后2-3天内报案,部分产品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的30天内通知本公司。因此还是希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报案可以让我公司及时审查、给予咨询、提供相关服务、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顺利获得理赔。若由于未及时通知而致事故难以确定、难以查清、责任难以判定、损失无法界定的,将可能导致我公司不能正确、迅速地做出理赔决定,从而影响理赔服务时效。
报案方式:
1.联系您的保险营销员;
2.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800 820 3588(固话);400 820 3588(手机)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为避免因延迟递交而增加核验、查勘难度,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难以确定,建议索赔人尽快递交。
1.收件-您可以通过联系保险营销员、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亲临我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通过“友邦友享”App自助申请。(适用“友邦友享”申请的标准请参见“友邦友享”理赔申请界面的相关提示。)
2.审核-我公司在收到您的索赔资料后会尽快审核,如期间发现尚缺索赔资料或是需要身体检查,将会及时与您联系。
3.批复-我公司完成理赔案件审核后,会向您发送理赔结果通知短信及《理赔结果通知书》。
4.付款-对于同意赔偿的理赔申请,我公司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理赔金。如果符合转账条件,我公司将把保险金转账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符合转账条件的案件,请您确认是否已授权领款账户、所授权账户所有人是否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为其监护人)或受益人、所授权账户所属银行是否为我公司可转账银行。
当审核完毕并做出给付决定后,我公司会将保险金转到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则转给监护人)或受益人的银行账户。需要提醒的是,在理赔申请时,如您之前还没有在我公司留存款项给付账号,则请您在递交理赔申请时请同时填写银行转账授权书以便为您及时转账。
我公司一般会在做出理赔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如超过三个工作日您的账户仍没收到理赔款,常见原因多为您留存在我公司的账号/姓名等信息与您留存在银行的信息不符,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原因,建议您尽快通过保险营销员或登录“友邦友享”App,点击“友保障-银行账户-领款账户管理--授权变更”界面核对您的收款帐号信息。
如被保险人发生残疾、因意外/疾病就诊发生医药费用、发生重大疾病的,则领款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的,如保险合同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为领款人;如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由被保险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领款人。
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您的诉求:
1. 通过您的保险营销员转达
2. 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800 820 3588(固话);400 820 3588(手机);
3. 亲临我公司客户服务柜台进行当面沟通(您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或登录www.aia.com.cn查询离您最近的客户服务柜台地址。)
我们很荣幸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您有任何关于保险产品销售或服务方面的意见,请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感谢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投诉渠道:
固定电话 800 820 3588,手机400 820 3588
人工服务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双休日:周六、周日 9: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人工服务暂停
电子邮箱:
信函邮寄/接待地址:
https://www.aia.com.cn/zh-cn/zixun.html#ljss
客户办理须知:
如无特别约定,对于索赔资料齐全、事故责任明确且无需理赔调查的案件,我们会在收齐理赔材料之日起:
索赔医疗险的案件4个工作日内结案;索赔重疾、身故、伤残类的案件10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于符合赔付条件的案件,我司通常在理赔完成审核后约3个工作日内会将赔款支付至您指定的领款账户,对于部分特别的银行,转账周期可能会有所延长。
两种方法:
1. 关注并绑定“友邦团险”微信公众号,进入主页右下角的【缤纷活动】页面即可查看到您的服务人员联系方式。
2. 拨打团体客户服务热线查询:4008880308(手机)、8009880308(固话)。
两种方法:
1. 在投保时,投保单上勾选“开通投保人网上查询及业务办理功能”。密码函将会在保单承保后发送至申请表上填写的绑定邮箱;
2. 填写《友邦人寿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的“投保人服务项目变更申请”项并签字盖公章,递交团险部后5个工作日内密码函将发送至申请表上填写的绑定邮箱。
1.建议客户使用IE 8.0以上的浏览器,不要使用其他浏览器登陆。
2.重启电脑或者改用第二台电脑尝试登陆。 如以上皆不能解决,请联系我们(固话: 800 988 0308; 手机: 400 888 0308)。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的要求,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进行公示,见附录;
投保时如存在与基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以特定保单对应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为准。
附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