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疾病定义规范(2007)”),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医疗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疾病定义规范(2007)”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简称“疾病定义规范(2020)”)。本次重疾定义修订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兼顾重疾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坚守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属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友邦人寿作为保险行业“长期主义”的实践者和坚守者,自2010年开始推出“全佑系列”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符合“疾病定义规范(2007)),持续十年深耕细作,不断从保障范围、客户分层等角度升级该系列产品,满足持续增长的客户需求。随着“疾病定义规范(2020)”的推出,为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关于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理赔时,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这一精神,秉承友邦人寿 “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需求,友邦人寿针对 “全佑系列”客户特别推出理赔“取优”方案,具体如下:
适用产品范围
“全佑系列”有效保单主险及指定附加险,详见适用保险产品清单。
“取优”方案规则
- 对于“全佑系列”保单客户于2020年11月9日(含)之后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在就该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时,对保险合同所适用的疾病定义可基于该次理赔“取优”原则,在符合原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规范(2007)”与“疾病定义规范(2020)”两项行业疾病定义规范中进行选择。如客户选择“疾病定义规范(2020)”,除原保险合同的该疾病定义外,公司在处理该次理赔申请时所依据的原保险合同其他任何约定均保持不变。
- 如客户同时拥有多张“全佑系列”保单(无论主险、附加险),就同一重大疾病对疾病定义规范的选择须相同;保单的“愈从容”服务(如有)亦适用相同的疾病定义规范。
举例如下:(以《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