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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注:
1.重度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保险计划由如下产品组成。
保险产品计划组成 | 保障责任简述 |
友邦友如意星享版(2024)重大疾病保险(选择计划B) | -重症/全残/身故/生命终末期,给付100%基本保额 -中症、轻症,分别最多给付5次,每次60%、30%基本保额 -首次确诊少儿特定重疾额外给付1倍基本保额 |
友邦附加轻如意(2024)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首次罹患轻症或中症,豁免对应批注合同剩余保费 |
友邦附加倍如意(2024)重大疾病保险 | -首次确诊重症,豁免该附加险剩余保费 -首次确诊重症,豁免该附加险剩余保费 |
友邦附加爱如意C款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 -首次确诊重症,豁免该附加险剩余保费 -“恶性肿瘤—重度”最多额外赔付2次,每次100%基本保额 |
友邦附加万全如意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父母各一份) |
-重症/全残/身故,豁免对应批注合同剩余保费 |
2. 同一种轻度/中度疾病仅各给付一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轻度疾病和中度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3. 重度疾病多次赔付间的间隔期为180日,且获得赔付的重度疾病不可属于同一重度疾病病组。
4.若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度疾病,并因此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则自确诊日起满180日后,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并因此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则自确诊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自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满3年后,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5.以上部分服务由优质合作机构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以及涉及的由第三方提供的合作服务声明以最新版《服务手册》&公文为准。随着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运营与完善以及外部因素等影响,友邦人寿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或服务停止,届时友邦人寿会为客户提供合理的建议或方案供选择,并将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及时告知客户并按照调整后的服务手册提供服务。
6.对于《友邦附加万全如意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可选择仅为自己投保该附加险,保障投保人本人;亦可同时选择为投保人本人和其配偶分别投保该附加险,此时需购买两份该附加险合同,分别保障投保人本人和其配偶。
本宣传材料中提及产品所保障的重症、中症、轻症分别指代产品条款中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提及产品所保障的癌症、恶性肿瘤均指代产品条款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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