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销售员周某因月底将至,业绩达成较差,找到银行理财员马某,承诺帮其推销近期推出的一款健康类理财产品,并要求马某给其分成,此时客户林某找到销售员周某,要求其为自己购买一款健康险产品,销售员周某见客户林某并不了解健康类保险产品,忽悠林某将个人信息交于周某进行委托办理,周某拿到林某的授权书,咋马某银行进行开户购买理财产品,并告知林某,投入越多,保障越高,实则并未投保健康险产品,次月林某因重病住院,找到销售员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林某起诉周某。
分析: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综上所述,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小贴士:
1、 不盲目跟从听信,要确认保险合同内容无异议后再投保。
2、 不随意委托任何人员,对代理人的信息要核实,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 不轻信“代理退保、维权”,利用公开的维权途径和方式,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