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3月3日,张某为其名下的一辆家庭自用车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3月4日0时起到2022年3月3日24时止,保险单上注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2022年2月6日,张某将车辆转让给李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且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此后,李某将该车用于营运,2022年2月1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赔付。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上述案例中,李某购买二手车后并未要求张某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车辆过户后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变更为营运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1.保险标的转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保险公司将根据标的车辆的使用情况确定其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并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作为二手车买家,购车时一定要准确掌握车辆投保情况,主动协调卖家做好保险单的批改事宜。
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避免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