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投保 拒绝“倒签单”

案例介绍:

 

客户小王2024年5月31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医药保险,保单于当天24时生效。2024年8月的一天,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理赔,称自己在2024年6月1日被路边的野猫抓伤,就近去社区诊所接种了狂犬病疫苗,仅提供了一张6月1日的医疗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看到小王的理赔申请后,发现缺少病历,不符合审核条件,故要求对方提供门诊病历以作进一步审核。小王明确表示是在6月1日发生的意外,拒绝提供首诊资料。保险公司通过理赔调查,发现小王实际在2024年5月31日上午被猫抓伤,前往医院就诊。事故发生时间早于保单生效时间,最终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本案例中小王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且拒绝提供证明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保险公司有权做出拒付决定。

 

友邦人寿无锡中支提醒您:

诚信原则是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保险合同。出险后投保即“倒签单”的行为涉嫌保险欺诈,不光理赔得不到正常赔付,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