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关于“复效”那些事

典型案例:

         近期客户陈先生来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了解他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份保险是否可以办理复效。客服人员查询保险合同情况后,告知陈先生合同已经两年未缴纳续保保险费,效力中止超两年因此无法办理复效。陈先生表示因为投保时间较久,对于什么是复效及复效有什么要求都已经不太清楚,希望客服人员能进行讲解。客服人员向客户耐心讲解,因为保险合同在两年前扣费失败,因此进入了中止状态,对于保险合同中止后的复效条款,合同也有明确的约定。经过沟通后,陈先生回忆起这两年不在本地,没有太关注保险公司发送提醒复效的短信,虽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曾多次致电客户通知办理复效,但自己并未太在意。最后,陈先生表示会重新投保同类型的新产品,获得新的保障。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启示:

         保险合同复效是针对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一种权利。消费者在投保后需要持续关注保险合同的续保情况,避免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如出现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也需要在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不要因为错过办理时间而失去保障。按照复效的相关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未办理复效,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也应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履行提醒义务,维护好客户的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客户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