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四川】是“谢礼“还是”返利“,务必牢记合规红线

案例介绍:2019年6月,保险公司接到银保监局转办投诉件,投诉人李女士反馈该公司营销员吴某未对保单权益做充分解释,并赠送了一套高额护肤品,要求保单全额退保。同时,李女士向监管提供了一段与吴某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在录音中,李女士一开始表示年初在吴某处购买的保单很好,朋友听说后也想要买。营销员吴某此时认为李女士转介绍客户给她,很是开心。李女士接着问:“当时买保单的时候你是不是赠送了一套高额护肤品给我啊?” 吴某给予肯定回答。李女士继续询问:“我朋友是男士,不想要护肤品,可以返现吗?”营销员吴某回答:“返现不行,这是保险行业底线。但是为了表示我心意,我可以送其他适合男士的礼品。”投诉处理人员了解到,李女士由于觉得这个保单没有意义了,想要退保,当时营销员未说明退保会有损失,等到准备退保时,发现损失较大,李女士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刚好从朋友那听说“给予合同外利益”是违规行为,李女士想起了当初营销员送过一套价值不菲的护肤品,还未使用。但如果自己直接找营销员对质,估计营销员一定会否认,于是李女士以其朋友也要购买保险为由联系了营销员,这通录音就成为了“给予合同外利益”的“呈堂罪证”。

投诉处理人员随后向营销员吴某进行了解。吴某听后,大倒苦水,觉得自己很委屈。原来李女士和吴某是高中同学,当时买了保单后,因为平素里关系好,于是送了一套高额护肤品,仅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并不认同自己展业违规,不属于给予客户额外利益。关于退保损失没有解释清楚,吴某表示当时说的明明白白的,不存在误导。

根据投诉处理人员的调查,客户反馈的“销售时未说明退保损失”依据不足,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31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由于此项规定没有区分是为了诱使客户购买保险而给予额外利益还是为了感谢客户购买保险而给予额外利益,所以只要是在办理业务活动中给予了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此项规定。

投诉处理人员向营销员吴某耐心解释了相关规定。原本没有销售问题的保单,就因为“表谢意”违反了规定,吴某懊恼不已。

近年来,监管对于保险代理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监管罚单屡见不鲜,大至转账万元佣金、小至赠送不足千元的净水器均在处罚行列,甚至直接罚款到营销员个人。这不仅对营销员声誉有所影响,经济上也得不偿失。在此,郑重提醒营销员务必牢记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可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