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于2022年3月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2021版)》。
2022年5月3日,该公司被保险人王先生,在工作的过程中,被重物砸到了胸部,导致王先生肋骨粉碎性骨折,该公司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
接到理赔报案后,理赔员第一时间协助该公司准备被保险人王先生的理赔资料,2022年6月13日案件理赔赔付医疗费25238.42元,并指导被保险人王先生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王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赔付伤残补偿金10万元,为客户提供了医疗保障。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小贴士:
在此提示消费者注意:
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告知事故发生过程,以便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另外,投保时一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既往疾病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