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湖北武汉中支】以案说险:忽视健康告知,理赔遭拒谁之过?

案例简介:

湖北李先生(35岁)于2022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代理人询问李先生健康状况,前期是否有病史或体检异常项,李先生因未留存住院资料及体检报告,觉得去医院打印病史材料费时费力,故告知保险代理人身体状况良好,前期无体检也无病史。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李先生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曾因“心律失常”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在健康告知栏全部勾选了“否”。据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投保时隐瞒了“心律失常”的既往病史,而该病史属于健康告知中明确询问的内容,且与“急性心肌梗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

李先生的案例并非个例,现实生活中,因“未如实告知”导致的理赔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投保人对健康告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险的意义在于未雨绸缪,为未来提供保障。而如实告知,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石,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共同营造诚信投保的良好氛围,让保险真正成为守护我们美好生活的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