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信息泄露往往会带来很多麻烦。

 

那么,个人信息是通过什么渠道泄露的?如何才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呢?

今天让我们来聊一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政策发布,是监管部门在消保领域制定的第一部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原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在个人信息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中的 第六章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

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和信息系统,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访问、操作权限,落实授权审批流程,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怎么做?

《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监管,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3年上半年,数据泄露事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从行业分布来看,金融行业依旧是重灾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业机构从主体责任、人员管理到第三方合作机构约定责任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

 

在此我们提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自身做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或不可信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