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受教育权、财产安全权解读

典型案例:

 2018年,张阿姨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款缴费期10年的年金保险。最近,张阿姨听朋友说有内部渠道投资,收益特别高,稳赚不赔,张阿姨十分心动,但是手头没有闲置的资金,于是想到自己之前买的年金保险,便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工作人员和张阿姨沟通了解退保原因,得知实情后,再三提醒张阿姨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高风险,所谓的高收益可能会让她血本无归,劝说张阿姨要选择正规渠道,谨慎投资。张阿姨在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劝说下冷静下来,想想之前身边也有老年朋友被骗的案例,所谓的内部渠道并不可信,打消了退保念头,维护了张阿姨的财产安全权。

 

案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本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的特点,诱骗消费者购买所谓的“高收益”产品,实际为套取消费者的资金,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温馨提示:

1、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收益“投资”或高收益“项目”,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受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4、 积极举报相关犯罪线索。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