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要诚信,保障才安心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D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百万医疗”保险。2023年7月,D先生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腔隙性脑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审核,D先生曾在2021年因“高血压、脑梗塞”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持续服用高血压药物,而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住院事实。​

 

案例结论

D先生投保前存在疾病就诊,影响保单承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明文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1、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影响保障权益。

2、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义务等,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选择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