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江苏】为什么投保时要如实告知?

案例介绍

2020年1月,A女士经朋友介绍,在某保险公司公司销售人员B某处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0万,健康告知无任何异常。2021年6月,A女士联系B某办理重大理赔申请,A女士提交的2021年5月的出院记录提示,主诉为”乳腺术后2年余,腰痛不适1月“,出院诊断为肝占位性病变、椎体继发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A女士曾于2019年3月在当地某医院确诊乳腺癌并行乳腺癌根治术,且近期A女士在某三家医院诊断为乳腺癌术后肝转移,最终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A女士,因为对投保前病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理赔环节的不良影响,导致无法获得理赔,并且自身利益也受到了损失。

消费者风险提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才能更好的拥有保障,避免理赔纠纷。传递诚信,远离违法行径,如实告知、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每个人都应当成为遵纪守法、遵诺守信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