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日,一电子产品经销公司11名员工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捅死开立银行卡,并表示开卡用途为工作需要。
10多天后,该公司一名员工账户被银行反洗钱系统预警,经银行与反炸中心确认,该人员已存在他行的银行卡因有涉诈资金流入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及时将该卡片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的管控。随后,银行将其他10名人员账号进行集中排查,并与当地反诈中心确认,10人中仍有6人他行的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流入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及时将涉及可疑的账户做了管控。
经进一步调查分析发现,该公司确实真实存在,并一直在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利用电子产品销售伪装过渡诈骗资金的特征明显,银行及时将涉及账户向监管部门报送了可疑案例。
分析:
《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面临一些列惩戒:纳入个人征信,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暂停个人银行账户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小贴士:
1、 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办卡,而非公司需求。办理银行卡应根据自身实际消费需求,除因为办理工资卡外,不要盲目听从公司或老板要求办卡。
2、 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将个人银行卡彭用于所谓公司业务结算,更不能将个人银行卡上交公司同意管理使用。持卡人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如使用不当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给个人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