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友邦自在福养老年金保险》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在养老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养老年金。
2、《友邦自在福养老年金保险》身故保险金:
期交: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 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趸交: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 趸交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3、《友邦自在福养老年金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期交: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15%;趸交:被保险人全残时趸交保险费×15%。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4、《友邦附加自在福护理保险》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说明:
• 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届时现金价值为零,且无需继续缴纳保费。
因同时或先后确诊多种特定疾病且满足相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2)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一百二十次;(3)被保险人身故。
因同时或先后确诊多种特定疾病且满足相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